GB29837-2013《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護保養(yǎng)與報廢》(節(jié)選)
6.1.1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,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。
6.1.2 產品達到使用壽命時一般應報廢。
6.1.3 產品未達到使用壽命但符合下列條件時,應報廢。
a) 產品不能正常工作,且無法進行維修;
4.2 保養(yǎng)周期
具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,在報臟時應及時清洗保養(yǎng)。沒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,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清洗保養(yǎng);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,應每2年清洗或標定一次。
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達到產企業(yè)規(guī)定的使用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。
GB25201-2010《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》(節(jié)選)
9.2 保養(yǎng)內容
9.2.2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根據(jù)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清洗、標定;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,應每二年清洗、標定一次?扇細怏w探測器應根據(jù)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標定;馂奶綔y器、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標定應有生產企業(yè)或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。承擔標定的單位應出具標定記錄。